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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目录
1 、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2 、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3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4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5 、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6 、附加车辆划痕险条款
7 、附加租车人失踪险条款
8 、附加交通费用补偿险条款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10 、附加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
11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12 、附加杂支费用险条款
13 、附加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
14 、附加车辆出境责任险条款
15 、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16 、附加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17 、附加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
18 、附加车轮单独损坏保险条款
19 、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20 、附加法律费用特约险条款
21 、附加不计免赔率条款
22 、附加自负额条款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 附加自燃损失险 " 、 " 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 、 "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 、 "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附加租车人失踪险 " 、 " 附加车辆划痕险 " 、 " 附加交通费用补偿险 " 、 " 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 、 " 附加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 " 、 " 附加车轮单独损坏保险条款 " 、 " 附加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 、 " 附加自负额条款 "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 、 " 附加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 " 、 "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 、 " 附加法律费用特约险 "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 附加杂支费用险 " 、 " 附加出境责任险 " 、 " 附加教练车扩展责任险 " 。在投保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 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 。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均可投保 " 附加不计免赔率条款 " 。
所附加的险种以保单上载明为准。
各附加险条款如与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执行。
1 、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A04G01F01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的损失;
(二)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三)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七)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2 、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A04G01F02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发生本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机动车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三)轮胎爆炸、爆裂;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六)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七)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3 、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A04G01F03060630
本条款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在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实际价值。
新增设备随被保险机动车折旧计算实际价值。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对新增设备的实际损失,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对本被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的相应赔款后,按本附加险的约定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新增设备单独被盗窃或丢失;
(二)未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金额以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4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A04G01F04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挡风玻璃或国产挡风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二)安装、修理、养护、改装、装修车辆期间造成的玻璃破碎。
5 、附加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A04G01F05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营运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部分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均应扣除 3 天。
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 3 天) × 日赔偿金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非保险人指定修理厂,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修理时间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五)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不满 72 小时的。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 90 天。
6 、附加车辆划痕险条款 A04G01F06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由于车辆被他人刮划(无明显碰撞痕迹)又无法找到责任人且需要修复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修复费用。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投保前已存在的车体表面划痕;
(二)已经找到肇事者的;
(三)车身漆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他人因与被保险人、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 5000 元人民币。第四条 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本保险责任终止。
7 、附加租车人失踪险条款 A04G01F07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租车人未能按 《 机动车租赁合同 》 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经公安部门立案、确认租车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失踪案满三个月未查明被保险机动车下落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第二条 除外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租车人未与被保险人订立合法有效的 《 机动车租赁合同 》 ;
2、被保险机动车在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因与租车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致车辆失踪;
4、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5、被保险机动车部分损失;
6、被保险人在出租该被保险机动车时不是依法成立的车辆租赁公司。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租车人未能按 《 机动车租赁合同 》 约定的时间归还车辆,应在48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在当地地、市级及以上级别的报纸上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失踪的被保险机动车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8 、附加交通费用补偿险条款 A04G01F08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第一条所列明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被保险人乘用其他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以方便被保险人正常工作和处理案件:
(一)车辆部分损毁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应扣除3天。
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修理天数-3天) × 日赔偿金额;
(二)车辆全车损毁的,以保险单载明的约定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
(二)因非保险双方约定修理厂修理,导致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理期间;
(四)虽因车辆损失保险第一条所列保险事故,但经车辆损失保险中除外责任约定的情形或原因而致车辆需要修理的;
(五)约定修复时间不满72小时的;
(六)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后。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
本附加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 50 天。
9 、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A04G01F09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保险事故致使其车上货物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对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货物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一)倾覆、碰撞、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对下列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二、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车上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盗窃、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失。
三、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车上货物损毁;
(二)交强险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时起运地货物价格计算并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 20% 。
10 、附加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条款 A04G01F10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本身油料或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部分,保险人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下列损失或赔偿,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一)对环境的污染;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身及所载货物遭受污染。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 20000 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当损失金额> P 时 , 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1 、(损失金额 -P ) × 事故责任比例 ≥20000 时:赔款 =20000×(1- 免赔率 )
2、当(损失金额 -P ) × 事故责任比例 <20000 时:赔款 = (损失金额 -P ) × 事故责任比例 ×(1- 免赔率 ) 其中 : P 指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金额。
3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11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条款 A04G01F11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孕妇流产,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及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一、对下列人员伤亡或孕妇流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二)本车车上人员。
二、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或裁定赔偿金额在人民币 10000 元以下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未做出判决或裁定的;
(四)交强险应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申请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精神损害赔偿判决(裁定)书。
(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12 、附加杂支费用险条款 A04G01F12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保额金额内计算赔偿:
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
2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超出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部分。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费用;
(三)本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中未列明的费用;
(四)应由交强险承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必须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一并提出,本公司根据核定的实际费用在保险金额以内与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同时进行,并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本附加险不作单独案件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和单据。
13 、附加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 A04G01F13060630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由于碰撞或倾覆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保险人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二)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分别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及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一致。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车车上人员的伤亡;
(二)非正规学员驾驶;
(三)无合格教练随车指导;
(四)教练机构非法;
(五)非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处理与所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相同。
14 、附加车辆出境责任险条款 A04G01F14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驶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家或地区时,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加收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已承保险种年保险费,根据下表选定的行驶区域和保险期间对应的加收保费系数收取相应的保费。加收保费系数表车辆行驶区域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
1 、香港或澳门 8% 15% 20%
2 、其他与中国大陆接壤的国家或地区 5% 9% 13%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三档: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供投保人选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按车辆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所附加的各险种规定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二)诉讼及相关费用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本附加险不接受被保险机动车在境外时提出的投保申请。
15 、附加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A04G01F15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扣除应由交强险承担的对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行李物品的相应赔款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 .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 .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 .动物、植物;
6 .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
(三)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16 、附加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 A04G01F16060630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核定座位在 9 座以下的客车。当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损失达到换件材料价格 20% 以上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但发动机、车身、车架以及国内无法购置到的配件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约定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
同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免赔率及相关规定与机动车辆损失险相同。
17 、附加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条款 A04G01F17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对发动机的实际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投保时,发动机已经损坏;
( 二 )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 三 ) 发动机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 一 )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本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18 、附加车轮单独损坏保险条款 A04G01F18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车轮单独损坏,保险人对车轮的实际损失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 ) 投保时,车轮已经损坏;
( 二 ) 非车轮单独损坏;
( 三 ) 车轮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
( 四 ) 被第三方破坏;
( 五 )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 5000 元人民币。
第三条 赔偿处理
( 一 )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本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19 、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A04G01F19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被保险机动车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被保险机动车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 5000 元、10000 元、15000 元和20000 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二)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20 、附加法律费用特约险条款A04G01F2006063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 20% 的绝对免赔率。
21 、附加不计免赔率条款 A04G01F21060630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除下列情形规定的免赔率外,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
(六)违反装载规定增加的;
(七)经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增加的。
22 、附加自负额条款 A04G01F22060630
自负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时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
根据选择自负额的不同档次,投保人可获得相应的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费优待。
优待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费优待金额=车辆损失保险基准保险费 × 风险修正系数 × ( 1- 车损险自负额优待系数)投保本附加险的,保险人将按每次事故保险人应承担的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额扣除自负额后的差额进行赔付。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用车和营业车辆,优待系数表如下:
家庭用车附加自负额条款保险费优待系数表序号新车购置价优待系数免赔额 P≤10 万元 10 万元< P≤30 万元 30 万元< P≤50 万元 P > 50 万元 1 200 0.90 0.92 0.95 0.98 2 500 0.75 0.80 0.92 0.95 3 800 0.65 0.75 0.88 0.92 4 1000 0.50 0.70 0.85 0.90 5 1500 - 0.65 0.80 0.85 6 2000 - 0.55 0.75 0.82 7 3000 - 0.50 0.65 0.75 8 5000 - - 0.55 0.70
营业性客车附加自负额条款保险费优待系数表序号新车购置价优待系数免赔额 P≤10 万元 10 万元< P≤30 万元 30 万元< P≤50 万元 P > 50 万元 1 200 0.90 0.95 0.97 0.99 2 500 0.80 0.89 0.95 0.97 3 800 0.70 0.80 0.90 0.95 4 1000 0.50 0.75 0.85 0.92 5 1500 - 0.65 0.80 0.90 6 2000 - 0.60 0.75 0.85 7 3000 - 0.50 0.65 0.80 8 5000 - - 0.60 0.75
营业性货车附加自负额条款保险费优待系数表序号新车购置价优待系数免赔额 P≤10 万元 10 万元< P≤30 万元 30 万元< P≤50 万元 P > 50 万元 1 200 0.97 0.99 - - 2 500 0.90 0.95 0.97 0.99 3 800 0.80 0.92 0.96 0.98 4 1000 0.75 0.88 0.94 0.96 5 1500 0.70 0.82 0.90 0.95 6 2000 0.60 0.78 0.85 0.94 7 3000 - 0.72 0.80 0.928 5000 - 0.60 0.72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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